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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聚签证
团聚签证(Q)
办理团聚类居留证件(探亲)申请手续
一、办事的条件:
持Q1签证入境探望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亲属关系的说明函;
6、提交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探望本市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本市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探望外省市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有效的居住证和本市单位在职证明或本市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探望华侨、港澳台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身份证件及本市单位在职证明或本市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被探望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1、上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非持Q1签证入境的,还须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3、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亲属代办,也可以登陆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crj.police.sh.cn)预约申请;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